不要問我為何要貼這些憲章
但真希望大家仔細研讀
反思現在的我們~現在的人類
是否真的做到了?(尤其是人權宣言,當初訂定的國家真的落實了嗎?)
(而聯合國這個該x的組織卻從未給予違反宣言的會員國制裁)
若沒有做到,那麼現在的我們是不是能從自身做起
尊重人權~朝向國家正常化的目標邁進

(我是看完-台灣是台灣人的國家及胡士托風波-後有感尋找以下資料)

看完台灣人民自救宣言更發現
60年後甘願被中國國民黨欺騙的人並沒有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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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大會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 第217A(III)號決議通過並宣佈

序言
鑒於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
礎,鑒於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己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污了人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
信仰自由並免予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佈為普遍人民的最高願望,鑒於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
己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鑒於有必要促進各國間友好關係的發
展,鑒於各聯合國國家人民已在《聯合國憲章》中重申他們對基本人權、人格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平等
權利的信念,並決心促成較大自由中的社會進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鑒於各會員國並已誓願同聯合國合
作以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鑒於這些權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對于這個誓願的充分實
現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因此現在,大會,發佈這一《世界人權宣言》,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
現的共同標準,以期每一個人和社會機構經常銘念本宣言,努力通過教誨和教育促進對權利和自由的尊
重,並通過國家的和國際的漸進措施,使這些權利和自由在各會員國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轄下領土的人民
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認和遵行。

主體思想
第一條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平等原則
第二條
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
、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
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托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
他任何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下。

公民、政治、權利
第三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禁止。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第六條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條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
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

第八條
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合格的國家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
補救。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補、拘禁或放逐。

第十條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
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條
一、凡受刑事控制者,有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
無罪。
二、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為犯有刑
事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適用的法律規定。

第十二條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
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第十三條
一、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徒和居住。
二、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第十四條
一、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迫害。
二、在真正由於非政治性的罪行或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的情況下,不得援用此種
權利。

第十五條
一、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二、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

第十六條
一、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
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
二、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結婚姻。
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第十七條
一、人人得有單獨的財產所有權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
二、任何人的財產不得任意剝奪。

第十八條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
公開或祕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條
人人有權享受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
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條
一、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隸屬於某一團體。

第二十一條
一、人人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
二、人人有平等機會參加本國公務的權利。
三、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這一意志應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選舉予以表現,而選舉應依據普
遍和平等的投票權,並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的自由投標程序進行。

經濟、社會、文化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每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他的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需
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各種權利的實現,這種實現是通過國家努力和國際合作並依照各國的組織
和資源情況。

第二十三條
一、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並受公正和合適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免於失業的保障。
二、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
三、每一個工作的人,有權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報酬,保證使他本人和家屬有一個符合人的尊嚴的生
活條件,必要時並輔以其他方式的社會保障。

四、人人有為維護其利益而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閒暇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給薪休假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一、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
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
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
二、母親和兒童有權享受特別照顧和協助。一切兒童,無論婚生或非婚生,都應享受同樣的社會保護。

第二十六條
一、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當免費,至少在初級和基本階段應如此。初級教育應屬義務性質。
技術和職業教育應普遍設立。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而對一切人平等開放。
二、教育的目的在於充分發展人的個性並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應促進各國、各種族或
各宗教集團間的了解、容忍和友誼,並應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
三、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一、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的福利。
二、人人對由於他所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美術作品而產生的精神的和物質的利益,有享受保護的
權利。

社會和國際的秩序
第二十八條
人人有權有要求一種社會和國際的秩序,在這種秩序中,本宣言所載的權利和自由能獲得充分實現。

第二十九條
一、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因為只有在社會中他的個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發展。
二、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確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於保證對旁
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並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
當需要。
三、這些權利和自由的行使,無論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

第三十條
本宣言的任何條文,不得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家、集團或個人有權進行任何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
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




台灣共和國憲法草案 (許世楷 )
(鄭南榕當年因刊載此草案被國民黨以叛亂罪名進行逮捕,逮捕當日鄭南榕將自己反鎖出版社,最後以
自焚結束生命)

我們的馬來玻里尼西亞語系祖先,過去在台灣的原野自由、和平地生活著。
我們的漢語系祖先,為了逃避中國的惡政、戰亂與飢餓;追求自由、和平與
較好的生活,移住來台灣。

但是,我們台灣人的自由、和平與生活,仍時常受到外來政權的蹂躪。
因而,我們決意以自己的力量,來維護自己的自由、和平與生活;因此,我
們結合,以創設獨立的台灣共和國。


第一章 總綱

第1條
台灣共和國,為台灣人的自由、台灣共和國的獨立而盡力;並且,決意永遠以台灣為其祖國的人們
,結合構成之。

第2條
台灣共和國的主權,屬於國民。

第3條
台灣共和國的國民,由於語言以及移住時期等的不同,可以分為馬來玻里尼西亞語系、福佬語系、
客家語系、北京語系,四文化集團。文化集團的所屬,由國民依法自由選擇、決定之;其決定,每
五年得依法修改一次。
任何文化集團,不得歧視或壓制其他文化集團。

第4條
台灣共和國的領土,不包括金門、馬祖等中國沿岸諸島嶼。

第二章 國民的權利與義務

第5條
個人的尊嚴、兩性的平等、老幼病弱者的權利,在社會與家庭生活上,應受尊重。

第6條
國民,除了為少數者與老幼病弱者的特別保護以外,在法律之下一律平等。

第7條
良心、思想、宗教、學問的自由,不得侵害。

第8條
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以及其他表現的自由,不得侵害。

第9條
通信的秘密,不得侵害。

第l0條
禁止檢閱。

第11條
任何人,有居住、遷移以及選擇職業的自由。

第l2條
任何人,有移住外國、脫離國籍的自由。

第13條
國民,有享受健康的、文化的生活之權利。為此,政府應努力於提高環境保護、公共衛生、社會
福利、社會安全制度,以及增進公共文化設備。

第14條
國民,有應其能力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有使其子女接受普通教育的義務。學校教育,一律免費。

第15條
國民,有勞動的權利與義務。因此,政府應提供國民就業之機會。

第l6條
勞動者,其團結權、團體交涉權、爭議權,應予以保障。

第l7條
私有財產,應予以保障。但土地的所有,得依法限制其數量。

第18條
私有財產的繼承、贈與,應課予高度之累進稅。

第19條
私有企業,除了高度具有公共性或獨占性者以外,應予以保障並鼓勵。

第20條
國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

第21條
國民,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

第22條
預備軍人,應該加入民兵組織。民兵組織的主旨,在於維護國民的自由、國家的獨立。

第23條
十八歲以上的國民,有選舉或罷免法定公務員之權利,並有被選舉之權利。

第24條
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秘密投票,行之。

第25條
除了本憲法第九十九條規定之憲法修改以外,法律的制定、修改、廢除以及法定公務員的罷免,
亦得以國民投票行之。



第26條
國民投票的提案,除了本憲法第九十九條規定之有關憲法修改的提案以外,有關法律的制度、修
改、廢除,需由具有選舉權者,取得全國具有選舉權者百分之一以上的同意署名;有關法定公務
員的罷免,除了本憲法第九十條規定之最高法院裁判官的審查以外,需由具有選舉權者,取得原
選區具有選舉權者百分之一以上的同意署名,為之。

第27條
國民投票,以得投票總數的過半數為通過。

第28條
任何人,有就損害的救濟、公務員的彈劾、法律、政令、規則、條例的制定或改廢,以及其他事
項,向有關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機關請願之權利。

第29條
任何人,非經法定的正當且公正之手續,不得剝奪其生命或身體的自由。

第3O條
任何人,除了現行犯以外,非具有法定司法機關所簽發、明示具體犯罪理由之令狀,不得逮捕之。

第31條
任何人,非告示以理由,並使其選任辯護人,不得拘禁或審問之。關於拘禁理由,本人或其辯護人,
得要求即時在本人與其辯護人出席的公開法庭審理之。

第32條
公務員,禁止從事拷問以及殘虐的刑罰。

第33條
任何人,不得剝奪其在法院接受裁判之權利。

第34條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裁判。

第35條
任何人,受司法機關拘禁,判決無罪確定時,得向國家請求賠償。

第36條
公務員,侵害任何人的自由或權利,除了受懲戒以外,應負刑事以及民事上責任。受害人,得就所
受損害,向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請求賠償。

第37條
在此所規定的自由與權利,須以所有的國民之不斷的努力來堅持。

第三章 總統

第38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代表國家;須超出黨派,不得由現役軍人擔任之。

第39條
總統,宣布國民投票的結果、任免法定公務員、解散國會下院、公布法律、締結條約、布告宣戰、
發布特赦與大赦;但此等行為, 須以內閣首席部長的請求與副署為之。

第40條
總統,依照本憲法第57條、第58條、第60條之規定,召集國會。

第41條
總統,對國會兩院間之爭執,得予以調停,或仲裁。但仲裁,須依兩院之要請,為之。

第42條
總統,任命國會下院議員中在下院可獲得過半數同意者,為內閣首席部長;並接受內閣總辭職。

第43條
總統,在最高法院裁判官缺員時,任命具有良識的法學專家,為其裁判官;在最高法院院長缺位
時,任命最高法院裁判官中之一名,為其院長;院長,仍保持其裁判官之職位。

第44條
總統、副總統,各由具有選舉權者直接選舉之,各以得投票總數的過半數,為當選。但候選人得
票不超過投票總數的半數時,總統候選人部份,以其得最高票者提示於國會下院,付之信任投票
,仍不得過半數時,重新選舉之;副總統候選人部份,以其得最高票者提示於上院,付之信任投
票,仍不得過半數時,重新選舉之。

第45條
總統、副總統,其任期為五年。總統,不得連續三任。

第46條
總統,不能遂行職務時,由副總統代行之。總統、副總統,均不能遂行職務時,由國會下院議長
代行之。

第47條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之;至其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國會下院議長代
行職務;該總統任期仍有一年以上時,於國會,由下院補選總統,上院補選副總統;其任期,以
補足原任者的任期為止。

第48條
副總統,協助總統並兼任國會上院議長;須超出黨派,不得由現役軍人擔任之。


第四章 國會

第49條
國會,代表國民行使立法權。

第50條
國會,由上院、下院構成之。

第51條
上院,由四文化集團所屬具有選舉權者各選出十名,共四十名議員,以及議長的副總統,構成之。

第52條
上院議員,任期為五年。

第53條
下院,由依法根據具有選舉權者人口平均畫定的一百個選區,每選區由該區具有選舉權者各選出
一名,共一百名議員,構成之。

第54條
下院議員,任期為三年;但下院解散時,解散之日即為該屆議員任期屆滿之日。

第55條
上院副議長,由上院議員互選之。副總統缺位時,由上院副議長接任議長。

第56條
下院議長、副議長,由下院議員互選之。

第57條
國會定期會,每年分為春、秋兩次,由總統按時召集之。

第58條
國會臨時會,有內閣首席部長或任何一院議員總數的四分之一以上請求時,總統必須召集之。

第59條
下院解散時,須於解散之日起三十日以內,舉行下院議員選舉。上院,在下院解散時,閉會。

第6O條
國會特別會,於下院議員選舉之日起十五日以內,總統必須召集之。

第61條
兩院,各非得其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不得議事,表決之。

第62條
兩院議案,除了本憲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之情形以外,各以得出席議
員的過半數贊成,為通過;贊成、反對同數時,議長得裁決之。

第63條
議案,除了本憲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規定之情形以外,須經兩院通過之。

第64條
下院所通過、上院所否決的議案,除了本憲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之情形以外,再經下院以出席議
員的三分之二以上贊成通過,即為通過國會。

第65條
下院所通過的議案,送達上院,自送達之日起六十日以內,上院不表決,即為通過國會。

第66條
上院,以出席議員的四分之三以上的決議,得將議案指定為有關文化集團權利之重要議案;有
關文化集團權利之重要議案,須得上院通過。

第67條
下院,對總統任命的內閣首席部長,行使同意權。

第68條
預算案,須先提出於下院。預算案,在新會計年度開始前未獲國會通過時,內閣得暫時依前年
度預算,執行其財政。

第69條
兩院議事,公開之。

第70條
兩院議員,各在其院內所作言論、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第7l條
兩院議員,在國會開會期中,不得逮捕;開會期前逮捕者,其所屬議院要求時,應予以釋放。


第五章 內閣

第72條
行政權,屬於內閣。

第73條
內閣,由首席部長及其所選任的各部部長、無管部部長,構成之。首席部長,得隨時任免部長。
部長,須過半數為國會下院議員。

第74條
首席部長及各部部長,不得由現役軍人擔任之。

第75條
內閣,在行政權的行使上,對國會負責任。首席部長及各部部長,得隨時出席國會兩院報告國
務,說明議案;受國會任何一院請求時,須出席答辯質詢。

第76條
首席部長,在下院通過內閣不信任案時,得於十日以內請求總統解散下院。但在特別會,下院
通過不信任案時,內閣須向總統提出總辭職。

第77條
首席部長,在下院通過內閣不信任案時,於十日內不請求總統解散下院,內閣須向總統提出總
辭職。

第78條
內閣於首席部長缺位時,須向總統提出總辭職。

第79條
提出總辭職的內閣,在新內閣成立以前,以使行政事務不停滯為限,繼續執行職務。

第8O條
首席部長,負責內閣會議、統轄內閣及指揮監督行政各部門案;向國會提出議案、預算案、法
律案、條約案、宣戰案、特赦與大赦案。

第81條
部長,出席內閣會議;並其中之各部部長,各指揮、監督其所管部。

第82條
內閣,為執行法律,得制定政令。但政令,除了法律有委任以外,不得規定罰則。

第六章 法院

第83條
司法權,屬於法院。

第84條
法院,分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級。

第85條
裁判官,除了最高法院裁判官以外,經由國家考試任命之。

第86條
裁判官,只需依照本憲法與法律,不受任何干涉,獨立行使其職權。

第87條
裁判官,除了最高法院裁判官依照本憲法第九十條應免職以外,非受刑事或懲戒之處分,或禁治
產之宣告,不得免職。

第88條
最高法院,由總統任命裁判官,以及兼任裁判官之院長,共十一名,構成之。

第89條
最高法院院長,任期為五年,得連任之。

第90條
最高法院裁判官,應在國會上院議員選舉的同時,定期接受國民投票審查;其所得罷免票超過投
票總數的半數者,應免職。

第91條
最高法院,為判決法律、政令、規則、條例與處分



台灣人民自救宣言
1964年9月20日(彭明敏 謝聰敏 魏廷朝)

一個堅強的運動,正在台灣急速地展開著。這是台灣島上一千二百萬人民不願受共產黨統治,不
甘心被蔣介石毀滅的自救運動。
我們要迎上人民覺醒的世界潮流,摧毀蔣介石的非法政權,為建設民主自由,合理繁榮的社會而
團結奮鬥。我們深信,參加這個堅強運動,使這個崇高的理想早日實現,是我們每一個人的權利
,也是我們每一個人的責任。

一.
「一個中國,一個台灣」早已是鐵一般的事實!不論歐洲、美洲、非洲、亞洲,不論承認中共與
否,這個世界已經接受了「一個中國,一個台灣」的存在。即使在亞洲政策上陷於孤立的美國,
也只有少數保守反動的政客,在炒「不承認主義」的冷飯,輿論主流,尤其是知識份子,都要求
在法律上承認「一個中國,一個台灣」,以謀中國問題的最後解決。美國的外交政策也正在往這
個方向發展。為什麼美國還在口頭上把蔣政權當作唯一合法的中國政府?因為美國要藉此與中共
討價還價,以達成有利的妥協。
美國跟中共在華沙談了一百幾十次,美國一直強調了只要中共放棄「解放台灣」的要求,美國對
中共的門將永遠開放著。


蔣政權只靠美第七艦隊苟延殘喘,我們絕對不要被「反攻大陸」這一廂情願的神話矇住眼睛,走
向毀滅的路上去。第七艦隊一旦撤退,蔣政權在數小時內就會崩潰。「反攻大陸」云云,只是蔣
介石用來維持非法政權和壓榨我們的口實罷了。


二 .
「反攻大陸」是絕對不可能的!凡是具有起碼常識的人們,都會毫不遲疑地下這樣的判斷。蔣介
石控制下的軍隊,頂多是一個防禦力量,而絕不是一個攻擊力量。它的存在完全依賴美國的軍援
,而美援的目標,又僅在保持美國太平洋的防衛線,因此它不可能獲得超過防衛需要的攻擊武器。
它的海軍無法在海上單獨作戰,因為它不但沒有主力艦,連保養一隻軍艦的設備也沒有。它的空
軍由短程戰鬥機組織,攻擊所不可欠缺的運輸機和長程戰鬥機卻少得可憐。它的陸軍,仍然以輕
裝備步兵為主力,機械化部隊和重炮兵只不過是裝飾品而已。

台灣沒有支持反攻經濟的能力,蔣介石儘管全力支持軍隊,不惜以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預算做為軍
費,但憑這彈丸之地,維持數十萬軍隊平時已苦於奔命,戰時怎能夠供給龐大的戰費?又怎麼能
夠補人力的毀滅?

戰爭的目的已不存在,蔣介石雖然在號召自由民主,但處處蹂躪人權,一手把持政權,以特務組
織,厲行暴政。有人說,大陸來台人士返鄉心切,容易受蔣介石的驅使。其實,中共國勢的強大
,已使百年來飽嚐外侮的民族主義者揚眉吐氣,他們相信,這絕不是貪污無能的蔣介石政權所能
望其項背的。我們究竟為誰而戰?為何而戰?蔣介石已失去了使人信服的戰爭目標,誰願為這個
獨夫賣命?

蔣介石的官兵,把一生奉獻給這個獨夫,請問他們得到什麼代價?一旦年老力衰,不僅不能享其
餘生,且被擯去民間,流浪街頭。這種騙局怎麼不令他們痛恨?因此,退伍軍人常說「亡大陸的
固然是退伍軍人,亡蔣介石也將是退伍軍人」。

現役官兵的生活,更是慘不堪言,他們常常說,「毛澤東斷了我們的祖宗,蔣介石絕了我們的子
孫。」狂者鋌而走險,猖者鬱鬱終日,官兵越規犯禁層出不窮,指揮官能多方籠絡,結果兵比官
驕,軍紀掃地。

至於代退伍軍人而入伍的台籍青年在他們的記憶中仍然留著蔣介石在二二八事變中屠殺二萬台灣
領導人物的仇恨,他們雖然三緘其囗,始終還是蔣介石的「沈默的敵人」,在軍裝的鐵面孔下,
固然看不出他們的思想,他們無論如何不致認賊作父,受蔣介石的奴役。政工制度牽制軍事行動
,減低軍事效能。軍事行動的優點,在於能迅速動員人力物力,完成任務。政工制度則徇教條監
視軍事行動,政治目的重於軍事目的,政治責任抵銷了軍事效能。雖然軍中明理之士,如孫立人
等,曾提出異議,但卻被戴上莫須有的罪名,迄今含冤莫白。官兵常說:「一旦動員,先槍斃政
治指導員。」

想一想,一枝欠乏攻擊能力的軍隊,在沒有戰費,士氣消沉,效率低落的情況下,和強大的中共
作毫無目的的戰爭一這個戰爭叫做「反攻大陸」,而頑強的五星上將蔣介石,卻效法唐.吉詞德
高舉一枝破爛不堪的掃把,向風車挑戰。


三 .
為什麼蔣介石仍然高喊「反攻大陸」?因為這個口號正是他延續政權,驅使人民的唯一手段。十
五年來,他一直藉這一張空頭支票,宣佈戒嚴,以軍法控制了一千餘萬的人民,他所要的「反攻
大陸、」的把戲,實在是二十世紀的一大騙局。

國民黨官員何嘗不知道這個騙局不能持久,他們一面將自己的子女和搜刮而來的財富送往國外,
準備隨時逃亡,一面扮作江湖郎中,把「反攻大陸」的延命丹餵給死在跟前執迷不悟的蔣介石。

讓我們看看這個口號有什麼魔力:

第一、矇蔽人民,利用人民心理的弱點,以苟延早已喪失存在的蔣政權。部份大陸來台人士,
思鄉心切,可因「反攻大陸」的幻想而支持蔣介石,部份台灣人則因盼望政治壓力和經濟負擔
減少,而姑且信其有。

第二、可利用非常時期的名義,排除憲法和法令的正當行使,陷害愛國而富於正義感的人們,
進一步限制言論,封鎖新聞,控制思想,實行愚化政策。

第三、挾中共以自重,向美國討價還價,作為勒索美援的工具,當中美交涉不順利,或美國向
蔣介石施以壓力時,立即在香港放出國共和談的消息,使有恐懼中共病的美國不知所措。

總之,「反攻大陸」的口號,對外可以要挾中共以自重,對內可以厲行恐怖政治,延續政權。


四.
蔣介石政權代表誰?

國民政府自稱是:「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他認為現在的國民大會、立法委員、監察委員都
是經過人民選舉而產生的,包括中國大陸和台灣代表在內。我們知道,這些選舉都是十八年以
前(一九四七年)︶舉行的,我們也知道不到二年(一九四九年)中國大陸的人民已痛恨蔣政
權的腐化無能,蔣介石雖然擁有數百萬軍隊卻很快地被趕出了中國大陸。顯然,大陸人民已選
擇了另外一個政府。當時的國民政府已不能代表當時的大陸人民,何況在十八年後的今天,新
的一代已經成長,蔣政權顯然不能代表現在的大陸人民了。

那麼,蔣政權能否代表台灣的人民?三千餘人的國大代表中,台灣的代表只有十餘席,四七三
人的立法院中,台灣的代表也不過六名,他們的任期已分別於十二年前和十五年前屆滿,當然
不能代表現在的台灣人民,何況二二八事變時,蔣介石屠殺了兩萬的台灣領導人物(當時台灣
人口只有六百萬),雖然台灣人一直忍氣吞聲,但他們一直是蔣介石「沈默的敵人」。

談到台灣人和大陸人,我們必需指出,蔣介石政權雖然在口頭上高喊「台灣人與大陸人必須攜
手合作」,其實卻最忌諱台灣人和大陸人真正合作,所以極力挑撥離間,無所不為。這種政策
,在選舉中表現得最為突出。蔣政權分化台灣人和大陸人,使他們互相猜忌,彼此獨立,以便
操縱與統治。因此蔣政權一直防範台灣人和大陸人的竭誠合作,協力消除蔣介石的專制,實現
民主政治。當雷震要求台灣人和大陸人合作的途徑時,蔣介石終於撕破了臉皮,不顧國內外輿
論的指責,張牙舞爪地將雷震戴上紅帽子。
蔣介石深知台灣人和大陸人合作實現之日,也正是他的政權瓦解之時。

或者說,蔣介石政權是國民黨的代表,並且根據他們的傳統的「黨國合一」論也就是代表中國
。其實,蔣政權甚至於不能真正代表國民黨。國民黨本身只有獨裁,而沒有民主,絕大多數的
黨員,沒有說話的權利,他們的代表,在大會中,只能恭聽頭目的訓詞,鼓掌鞠躬而已。他們
只是一群「點頭人」,只能一致通過頭目的提案,至於提案的內容,是不能也不敢過問的。黨
內又是派系分立,在蔣介石的權力鬥爭中,如兩廣勢力,胡漢民、張發奎、李宗仁等被清算的
派系固不必說,其他不得寵的派系也不能進入權力的核心。這些被排擠的多數黨員,當然是憤
慨而不滿的。黨內明智之士或避囗不談政治以作無言的抗議,甚至於積極抨擊,成為反對蔣政
權的主流。


我們可以說,蔣政權只是國民黨內少數小人集團的代表。它既不能代表中國、又不能代表台灣
,甚至不能代表國民黨。


五 .
台灣經濟的發展面臨兩大問題,一是龐大的軍隊組織,一是激增的人口。這是不負責任的蔣政
權在「反攻大陸」的虛偽號召下自我毀滅的陷阱。

根據蔣政權本年的統計,軍費支出佔預算百分之八十以上,這個數目,並不能概括所有的軍事
費用。每年由糧食局供給軍隊二十萬噸米的價格遠低於市價,而且遠低於局定的價格;軍隊的
運費、電費以及其他應付公營事業的費用,從未結帳:軍需工廠所得與美援物質拋售所得也歸
軍隊所有;軍隊的消費,已超過資本的形成。

激增的人口,也減低了經濟成長的效果,影響所及,失業問題日趨嚴重,尤以農村的情形最為
惡劣。台灣的勞動人口約有四百萬人,而失業人口至少在一百萬人以上,約佔勞動人口的四分
之一,每平方公里的耕地,要擠一干二百三十人,受大專教育的優秀青年迫不得已,紛紛出國
,每年都在千人以上。蔣政權不敢面對現實,將問題的解決訴諸自欺欺人的「反攻大陸」上面
,雖然有些知識份子正直呼喊著,但仍然無濟於事。他們說,主張節育的人是失敗主義者,而
把希望寄託在剛出生的嬰兒,認為二十年後,這批後代將為他們執干戈而「反攻大陸」。

許多人以為台灣的土地政策是蔣政權的德政。其實,蔣政權實行土地改革的動機,卻是為了削
弱潛在的反對力量。從清朝以來,台灣傳統的政治領導人物,都來自地主階級。蔣介石深知政
治人才的興衰對他的專制的影響,因此,先在一九四七年二二八事變時屠殺了兩萬台灣領導人
物,又在一九五O年實施土地改革,打倒傳統的政治領導階級。當然大陸人不屬於台灣地主階
級,也是土地改革能實施的主要原因。由於蔣政權傾心消滅地主階級,地方力量終一蹶不振,
而農民卻在農產品價格的抑制、無從逃避的
重稅、以及肥料換穀政策的重重剝削下,每日為餬囗掙扎而無餘力。

經濟政策應該有一套長期發展計劃,但蔣政權所做的,只是不顧經濟原則的盲目的投資,以
及表面而臨時性的應急措施。他們為了維持軍糧,不惜殺雞取卵,榨取農民。他們深怕軍費一
時中斷,所以不敢面對現實,改革它命脈所在的稅收制度,而任它腐化。他們為了鞏固政權,
更與財閥勾結,抑制貧苦大眾,造成貧富懸殊的不安定社會。

讓我們看看到了山窮水盡的蔣政權的最後面目,一方面將它們的創子手們放在重要的位置加
緊暴力統治,他方面以所得「十二億公債」都市平均地權、及變賣公共事業等,來榨取人民,
屢次派遣他的掌櫃徐柏園到中南美疏散民脂民膏,大買地產。


六 .
台灣足以構成一個國家嗎?

國家只是為民謀福利的工具,任何處境相同、利害一致的人們都可以組成一個國家。十餘年來
,台灣實際上已成為一個國家,就人口面積、生產力、文化水準條件來看,在聯合國一百十餘
國中,台灣可排在第三十餘位。其實許多小國的人民反而能享受更多的福利和文化的貢獻。如
北歐各國、瑞士、南美的鳥拉圭,都是很好的例子。我們應拋棄「大國」的幻想和包袱,面對
現實,建設民主而繁榮的社會。

有人說,蔣介石已成了裸體的皇帝,我們可以坐待他的未日。但是我們不能不想,走到窮途末
日的蔣政權,將台灣交給中共。我們更不能不憂慮,台灣將被國際上的權力政治所宰割,所以
說我們絕對不能等待。

許多知識份子們仍然在迷信「和平轉移政權」與「漸進的改革」。我們必須指出,如果回顧劣
跡昭昭的國民黨史,我們立刻就可以發現,只要剛復狂傲的蔣介石睜著眼睛,任何方式的妥協
不是夢想,便是圈套——專門用來陷害知識份子的圈套。所以我們絕不能妄想「和平轉移政權」
而妥協。

我們還要坦誠的告誡與蔣政權合作的人們:「你們應立即衷心悔悟不再為蔣政權作威作虎,不
再做蔣政權的爪牙耳目,否則,歷史和人民將給你們最嚴厲的制裁」!


七 .
在台灣這種正在開發中的地區,經濟發展實際上是文化、社會、經濟、政治的大革命,而政治
則為一切推動的源泉。台灣儘管具有現代化的良好基礎,可是只要腐化無能的蔣政權存在一天
,我們距離現代化仍然非常遙遠,所以我們絕不能期待「漸進的改革」。

基於這種認識,我們提出下列主張,即使流盡最後的一滴血,我們也要堅持到底使它實現。


甲、我們的目標
(一) 確認「反攻大陸」為絕不可能,推翻蔣政權,團結一千二百萬人的力量,不分省籍,竭誠
合作,建設新的國家,成立新的政府。
(二) 重新制定憲法,保障基本人權,成立向國會負責且具有效能的政府,實行真正的民主政治。
(三)以自由世界的一份子,重新加入聯合國與所有愛好和平的國家建立邦交,共同為世界和平而
努力。

乙、我們的原則
(一) 遵循民主常軌,由普選產生國家元首。他不是被萬人崇拜的偶像,也不是無所不能的領袖。
更沒 有不容批評的教條。他只是受國會監督與控制,熱心為民眾服務的公僕。
(二) 保障集會、結社和發表的自由,使反對黨獲得合法的地位,實行政黨政治。
(三) 消滅特權,革除貪污,整肅政風,改善軍公教人員的待遇。
(四) 樹立健全的文官制度,實行科學管理,提高行政的效能,確立廉潔公正的政治。
(五) 保障司法獨立,廢除侵犯人權的法規,嚴禁非法的逮捕,審訊與刑罰。
(六) 廢止特務制度,依民主國家常軌,規定警察的地位和職務,並樹立人民的守法精神。
(七) 確保人民對國內外通信、遷徙與旅行的自由,維護開放的社會。
(八) 以自衛為原則,裁減軍隊,並保障退伍軍人的地位和生活。在經濟方面,由於國防負擔大減
,我們可以根據長遠的目標和計劃,充分利用人力物力,加速經濟的成長。我們將以民主方式分配經
濟權利,廢除個人和階級經濟特權,保障機會均等。我們將建立直接稅制,加強累進所得稅與遺產稅
,消除貧富懸殊的現象。我們計劃擴大國家的生產力,消滅失業,普遍提高國民生活水準,使人類的
尊嚴和個人的自由具有實質意義。我們將改造農村傳統的生產力式與維護溫飽的觀念,建設科學化、
機械化、現代化的農村社會。過去蔣政權盲目投資、無理干涉企業,以低工資支持資本家、以肥料換
穀辦法剝削農民、以消費稅和戶稅增加一般大眾負擔所造成的各種問題,我們將予以徹底解決。


我們確信社會的目的在維持個人的尊嚴,增進人民的福利,因此我們反對蔣政權統治下的恐怖、貪婪
與妨礙團結發展的多種措施,而要建立一個互信互助、友愛的社會,使每一個人都能過完美積極幸福
的生活。


多少年來,中國只有兩個是非,一個是極右的國民黨的是非,一個是極左的共產黨的是非,真正的知
識反而不能發揮力量。我們要擺脫這兩個是非的伽鎖,我們更要放棄對這兩個政權的依賴心裡,在國
民黨與共產黨之外,從台灣選擇第三條路——自救的途徑。


讓我們結束這個黑暗的日子吧!讓我們來號召不願受共產黨統治、又不甘心被蔣介石毀滅的人們,團
結奮鬥,摧毀蔣介石的暴政,建設我們的自由國土。


愛好民主自由的同胞們,千萬不要因看到暗澹的現實而灰心,而絕望。讓我們告訴你們,國內外的情
勢對我們越來越有利,而我們的自救力量正在急速地擴大中。在政府機關「地方團體、軍隊、公司、
報社、學校、工廠、農村到處都有我們的同志。我們這個組織,已經與在美國、日本、加拿大、法國
、德國的同志們取得密切的聯繫,並且得到熱烈的支持,一旦時機來到,我們的同志將會出現在台灣
的每一角落,跟你攜手合作共同奮鬥。


同胞們!勝利就在眼前,團結起來!


這就是我們的標誌。從今天起,它就隨時隨地出現在你們的面前,記住!當你們看到它的時候,這個
組織正在迅速地擴大著,這個運動也正在有力地展開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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